全款購買的商品房
房產證辦下來后
卻發現面積少了2平米
案情回顧
李某于2019年6月購買了鷹潭市某開發商開發的某小區商品房一套,房屋單價為5000元/㎡,建筑面積為160平方米。
房屋建成后,李某發現自己所購買房屋的面積與房產證上登記的面積不一致,自己付款購買房屋的面積是160平方米,但房產證上登記的卻只有158平方米。李某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遂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開發商賠償面積差價及利息。
法院審理
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某所購房屋的產權登記面積確實比雙方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面積少2平方米。經調解,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協議,由開發商向李某支付房屋面積差價10000元,李某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開發商所交付房產的面積應符合合同約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若購房者發現商品房實際建筑面積與合同約定的面積存在誤差,可以通過與開發商協商、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按照合同約定提起訴訟等方式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